Wednesday, April 17, 2013

結婚——離婚——再婚


  
  近年香港人的婚姻問題日趨嚴重和複雜,連基督徒也不能幸免;婚姻危機、離婚、再婚,幾乎是現今教會最困擾、最頭痛、最耗時去處理的問題之一。事實上,婚姻是神賜給人類的禮物,是蒙福的途徑,絕不是戀愛的墳墓。然而,信徒對婚姻方面的聖經教導往往似識非識,令問題難以解決。有見及此,現將此份一直付印在《宣道會手冊》(供教牧、執事用),而沒有存在於《宣道會會友手冊》(供受洗信徒用)的重要文獻重新繙譯,公諸信眾,除引言部份是節錄外,全文刊出如下﹕


    1977 需要 訂(香港宣道會所作的修訂,以別種字體表明於下)。

MARRIAGE

1.
4
 伴 18)與
 延 ( 1 )
 全 上,對
 ( 12 7
 

2.
此,人 母,與 合,二 體。」(創 24
  的。耶
  序,藉 西
  6
  間,一
  2 使
  了,就
  丈夫 39

3.

 人
 姻 21
 立
 約 14)。以 西 8
 與
 保
 婚
 尊
 姻
 人

4. 使 16
 已
 表 3 - 5 19 - 21
 節 使
 而

5.

 的
 中
 創 13 26 - 27 32 9

6.

 多 14 訓:「你 ……
 軛 39
 ;
 的 33

DIVORCE
1.

 易
 耶
 安 8);先
 的 …… !」( 16 );耶
 : 6;另 6
  - 9 )。
 題
 了 婚,在 下, (林
  12 - 13

2.

 許 。耶 32 9 到,除
 緣
 常
 婚 ──

3.
婚,這 的(可 11-12)。
 因 ——
 常
 婚
 准
 ( 地)
 方 ( )
 就
 束 15
 終
 有 (刪除原文獻此點的首兩句)

4.
對於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夫婦,使徒保羅另有教導:「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
  開丈夫,若是離開,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林前七 10-11)信徒的婚姻既然不存在信仰不同的問題,且因雙方都曾在神
  人面前立約,許下永不分離之誓,就理當以寡居或復合作為分開後進一步的安
 排,雙方不應視自己已是與對方離婚。(此點為香港宣道會聯會立場)。

. REMARRIAGE
1.

 在
 馬 2 39 明:死
 的

2.

 凡
 主
 了 32
 的 婚,也 的(
 可 11 - 12

3.

 音 31 2 - 12 (編按:廿四
 章)經
 穌
 對
 姻

4.
15-16
 求 . 3 . 的。
 若被棄者經過努力,仍不能挽回對方達致復合,則被遺棄者亦有
  權再婚。「不必拘束」是指不受婚姻約束,可以被動地與之離婚
 ;繼而亦可再婚,因為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怎麼知道一定在將來可
 以因帶領對方信主而挽回婚姻(林前七 16在原文上傾向此意,而
 大部份優良的英文聖經都譯成此意)。(補充原文獻)

5.

 ,
 回 . 4. 15
 處

6.

 婚 32 9 便
 ,

7
.
 聖
 的
 請
 悔
 為

8.

 姦 32
 亂
 淫

9.

 成
 在
 責
 非
 把
 這
 須

10.

 ,
 犯
 係
 壞
 亂

11.

 被
 信
 ,
 恩

12.

 辨
 適
 事
 的
 法

13.

 個
 ,
 ,
 後


後記:以上是有關婚姻問題一般性聖經原則,還需教牧進一步按信徒特殊情況作出指引與教導。若信徒存有疑問或需要輔導,應主動與牧者交通
:徐
:神 會( 長、許 長、郭 師、曾 師、胡 師、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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