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7, 2013

210413 生命的楷模


講員:謝連春牧師                                                  
經文:哥林多前書4:15-21                
記錄:慧記
                                                  
     父母的生命如何,孩子的生命也如何。父母生命的榜樣將是孩子生命的楷模。父母在孩子的生命當中扮演著不同角色:1)全家供應者:他們需要承擔家中的生活開銷。2)全家的保護者:他們要保護全家的平安。3)是兒女的教導者:教導孩子在課業的學習及做人的道理。4)是兒女的督導者:監督孩子的言語行為。5)是兒女的引導者:引導孩子走正確的方向。6)是兒女的輔導者:在輔導過程中與孩子建立良好關係並與他們談心事。
     有一位很有名氣的政治家,在某天,在他的日記簿裡寫著說:“今天,我跟兒子去釣魚,沒有釣到魚,什麼都沒有作,浪費一天寶貴的時間。”他的兒子也有寫日記的習慣,他在同一天,在他的日記簿裡寫著說:“今天我跟父親一起去釣魚,雖然釣一些小魚,我卻非常高興,因為今天是我生命中最特別的一天。”父親認為這是浪費時間,作兒子的卻感激父親願意在他身上投資寶貴的時間。在生活中,親子關係是很重要的,這能影響你下一代的生命。
     在林前4:15-16“你們學基督的,師傅雖有一萬,為父的卻是不多​​,因我在基督耶穌裡用福音生了你們。所以,我求你們效法我。”保羅求哥林多信徒效法他什麼呢?保羅從基督的身上學到“為父的心”,他盼望自己能成為哥林多信徒生命的楷模。為什麼保羅能成為信徒生命的楷模?這是因為他有一顆為父的心,牧者的心!

(一)為父的心腸和心思:
    什麼是“為父的心腸”?就是把孩子愛到心深處,他是你的心肝寶貝。如果孩子有任何意外,或不聽話,叛逆,你會心痛!這就是為父的心腸。有一位孩子問媽媽,為什麼愛我?媽媽回答說:只因你是我的女兒。這就是為母的愛,不管孩子有多麼頑皮悖逆,只因他是我們的兒女,我們還是深愛著他們, 饒恕他們。我們要學習饒恕對方,聖經告訴我們要饒恕不然會成為苦毒。在以弗所書4:31-32說“一切苦毒,惱恨,貧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
    什麼是“為父的心思”?父母會為了孩子的事全放在自己的心思上,這就是為父為母的心思。為父的心思容易受傷,怎麼說?孩子若在外面結交了不好的朋友,長大了看不起父母等等,父母會受傷會心痛只因我們是他們的兒女,我們作兒女的,什麼時候才會體會父母的心思呢?

(二)為父的心態和心胸:
    一個人的心態跟他的性格有密切關係。一個父親的心柔和,他的態度是謙卑;他就不會用權威壓迫兒女。聖經教導我們要尊重孩童的本性。箴20:11“孩童的動作是清潔,是正直,都顯明他的本性。”有一個孩子拿成績單給父母看,他的國語100分,科學100分,數學100分,生活倫理76分,請問你會看哪一個部份?你卻很認真看錯的那24分,並且將孩子罵了一頓。為何父母不看其他科目拿到100分而給他鼓勵呢?這就是父母的問題而不是孩子的問題。我們只要知道孩子的長處加以地來幫助他們,那他們就能自然地成長。保羅存慈愛溫柔的心挽回信徒的心,對他們的靈命成長是一個推動力。
    父母對孩子的心胸都是一視同仁,不偏心,也不溺愛。同樣的,在牧者眼光中,他的心胸是寬廣的,他看每一信徒在神眼裡是寶貝,是能被神使用的。求神幫助我們有一顆寬廣的心能接納我們週圍不同的人。也求神給父母有遠見,將孩子帶到神面前認識神,並建立孩子有正確的信仰。父母要有正確的心態和心胸,這是會影響孩子的一生。

(三)為父的心情和心志:
    一個人的心情很重要,尤其是你的妻子與孩子。你在外工作遇到壓力挫折,然後帶著一顆沉重和憤怒的心情回家。家裡的太太與孩子也跟著糟殃!所以一個人的心情好壞能影響家庭關係與人際關係。求神賜我們有一顆平靜安穩的心,不輕易發怒且能饒恕人;雖不容易但求神幫助。
    為父的心志是要養育栽培自己的兒女,成為有用的人才。我們從為父的心志來明白天父的心。天父的心是願意萬人得救,不願一個人沉淪。今天你願意成為別人的屬靈父親嗎?帶領你身邊的人或同事或同學來信主呢?今天在神的國度裡非常缺乏神國服侍的人。在座的每一位父母親,你願意將你的孩子獻上給神使用嗎?你生命的付出與犧牲的愛,能成為孩子生命的楷模。最後我以提前4:12與你共同的勉勵“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


Friday, April 26, 2013

皇后圣道基督教会家庭营2013





      主题:家庭祭坛


家庭祭壇就是一家人一起靈修的時間。在孩子還小的時候,若能分別出家庭
祭壇的時間,在每天忙碌的生活中,擁有一段不受打擾的家庭相聚時光,不
僅凝聚家人感情,又能激勵彼此學習神的教導,將是非常蒙福的。即使孩子
大了才開始,也永不嫌遲。建立“家庭祭坛”很重要,但是如何建立好家庭
祭坛呢?欢迎踊跃报名参加本年度的家庭营,一起来学习分享!


讲员:许何秋芬师母

日期:2013年5月30日至6月1日(星期四至星期六)

地点:Kota RainForest Resort (Kota Tinggi)

编号
套房选项:
价格每人为

A
双人套房 (1 Queen Size Bed)
RM360

B
三人套房 (1 Queen Size + 1 Single Beds)
RM310

C
四人套房 (1 Queen Size + 2 Single Beds)
RM290

D
七人套房 (2 Queen Size + 3 Single Beds)
RM270

E
家庭营委员安排住宿
RM310


备注:
1)
报名费包括三天两夜的住宿费,两个早餐,午餐及晚餐,以及基本设
施费用。
2)
3岁及3岁以下儿童一律免付费。3岁至11岁为RM220。11岁以上列为成
人价。

3)
附加床位价格为RM175,每间房间只允许最多增加一个床位。附加床位
有限,大会将按优先次序安排给有需要者。

4)
七人套房只有4间,大会将按优先次序安排给有需要者。
5)
选择家庭营委员安排住宿者请先缴付RM310,若有差价将在房间安排好
后退款。也请您在较喜欢的套房选项打勾,家庭营委员将尽量安排。

6)
若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络家庭营委员。他们有郑欣荣執事,邹勇鸿弟兄,
雷平才长老,庄孔发弟兄,周贵良弟兄,廖桂玲姐妹,颜玫瑰姐妹。



 ****請為30/5至1/6的家庭營禱告,為參與的家庭成員、籌備小組、講員及當天的聚會代禱。




Wednesday, April 17, 2013

140413 “大使命與聽命”


講員:劉眉虹傳道
經文:太28:18-20;徒2:41-47

  使徒領受了主的大使命以後,要等候父所應許的聖靈降臨,然後才實踐大使命。聖靈的降臨是新約裡面很重要的真理。當初,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就是西奈山之約,就是神拯救他們出埃及之後所立的約。內容是:耶和華要作色列人的神,以色列人要作耶和華的子民。而約的條件是,以色列人要遵守神所頒下的律法、吩咐,而超越'約'所定的範圍就是罪。神的子民若守約、聽命,遵行神的道,就必得福,但是神的子民若是背約、犯罪,就會遭受刑罰。

  新約是主耶穌用祂的血所設立的,希伯來書對比了舊約和新約。來8:8-12告訴我們,在新約裡面,內容跟舊約一樣的部分是神說“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而不同之處,第一,神提到祂要將律法放在祂子民的心裡,這樣,他們就能喜愛並遵行神的律法。其次,所有的人都可以藉著基督到神那裡去,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第三,神應許賜下赦罪的恩典。在新約裡,神應許將律法寫在祂子民的心上,就是指賜下聖靈給他們。聖靈幫助我們順從神的命令,幫助我們成為守約、聽命的子民,使我們可以領受神的賜福。

  大使命提到'使人作主的門徒',門徒就是不斷學習遵守主的教訓、吩咐的人,所以,使人作主門徒就是使人作守約、聽命的子民。主的大使命原來是要我們成為一群靠著聖靈遵行主的道的人,而不是一群以為拿到上天堂的通行證,卻不看重上帝的話,不理會上帝吩咐的人。如果信徒不看重什麼叫'作主門徒',什麼叫守約,不理什麼叫遵行主命令,那麼他面對生活,作人生選擇都是偏行己路,隨波逐流的,一定常常犯錯、軟弱。如果我們以為大使命只是帶人信耶穌罷了,那麼我們就不夠明白主的心意了。主說“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大使命是使人成為聽命、順服神的門徒。

  徒2:41-47這段經文讓我們看到實踐大使命的使徒,透過被聖靈充滿,得著能力,為主作見證,用神的道使人悔改、歸信基督,建立了教會,然後,這間教會的信徒又是如何遵行大使命的。第42節提到這些信耶穌的人“都恆心遵守使徒的教訓,彼此交接,擘餅,祈禱”。初期教會是透過群體生活的見證來實踐大使命的。原來,教會的群體生活,無論是主日學、團契、禱告會,都是為了要實踐主的大使命。初期教會的信徒聚在一起,經歷神大能的作為,彼此相愛,照顧各人生活所需用的,同心合意的禱告,他們一起敬拜、一起團契、一起禱告,然後“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群體生活的見證,關鍵在於信徒是否被聖靈充滿,就是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

  主的大使命原來是要我們成為一群守約的子民,就是靠著聖靈遵行主的話,主的聖道的人。神喜悅我們用群體生活的見證來實踐大使命,並吩咐我們要過一​​個被聖靈充滿的生活,就是將神的道豐豐富富存在心裡。當我們願意成為一群守約的子民,就是聽命、順服的門徒,我們才能完成主的大使命,就是使人進入神的恩約,成為聽命守約的子民,順服的門徒。

結婚——離婚——再婚


  
  近年香港人的婚姻問題日趨嚴重和複雜,連基督徒也不能幸免;婚姻危機、離婚、再婚,幾乎是現今教會最困擾、最頭痛、最耗時去處理的問題之一。事實上,婚姻是神賜給人類的禮物,是蒙福的途徑,絕不是戀愛的墳墓。然而,信徒對婚姻方面的聖經教導往往似識非識,令問題難以解決。有見及此,現將此份一直付印在《宣道會手冊》(供教牧、執事用),而沒有存在於《宣道會會友手冊》(供受洗信徒用)的重要文獻重新繙譯,公諸信眾,除引言部份是節錄外,全文刊出如下﹕

一 、 引 言
    下 列 指 導 性 的 條 文 是 自 1977 年 至 今 在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宣 道 會 的 共 識 下 所 定 的 解 釋 性 指 引 。 這 些 條 文 並 不 是 為 了 回 答 所 有 問 題 和 回 應 所 有 處 境 , 卻 是 為 了 提 供 一 些 指 引 , 從 而 可 以 就 不 同 的 處 境 找 到 聖 經 上 的 應 用 教 訓 。 在 海 外 的 國 家 中 可 能 需要 適 度 的 修 訂(香港宣道會所作的修訂,以別種字體表明於下)。

二 、 結 婚 (MARRIAGE)

1.
神 設 立 的 婚 姻 有 如 人 生 得 著 尊 貴 的 財 產 ( 來 十 三 4 ) , 就 是 享 有
 伴 侶 的 福 氣 ( 創 二 18)與 及 在 人 類 歷 史 中 作 為 神 聖 的 創 造 工 作 的
 延 續 ( 創 四 1 ) 。 結 婚 並 不 是 人 性 得 以 完 全 的 必 要 條 件 , 也 不 是 成
 全 神 至 高 旨 意 所 必 須 的 。 事 實 上,對 於 那 些 有 恩 賜 迴 避 婚 姻 的 人
 ( 太 十 九 12 , 林 前 七 7 ) , 婚 姻 可 以 成 為 個 人 無 保 留 地 回 應 神 呼
  召 的 阻 礙 。

2.
「 因 此,人 要 離 開 父 母,與 妻 子 連 合,二 人 成 為 一 體。」(創 二 24)
  神 授 意 婚 姻 是 一 夫 一 妻 的 , 是 終 身 結 合 的。耶 穌 重 申 這 原 本 的 創
  造 秩 序,藉 以 推 翻 當 時 的 人 對 摩 西 律 法 在 解 釋 上 和 實 踐 上 的 鬆 懈
  ( 可 十 6 及 以 後 ) 。 雖 然 在 舊 約 時 代 有 時 會 出 現 多 妻 的 事 例 , 但
  聖 經 清 楚 的 指 明 , 神 意 欲 婚 姻 是 存 在 於 一 男 一 女 之 間,一 直 維 繫
  於 二 人 在 生 的 日 子 。 在 羅 馬 書 七 章 2 節 使 徒 保 羅 這 樣 說 : 「 就 如
  女 人 有 了 丈 夫 , 丈 夫 還 活 著 , 就 被 律 法 約 束 ; 丈 夫 若 死 了,就 脫
  離 了 丈夫 的 律 法 。 」 ( 另 參 林 前 七 39 )

3.
在 新 約 中 描 繪 婚 姻 關 係 的 詞 彙 既 嚴 謹 且 高 尚 , 基 本 的 焦 點 是 在
 人 間 的 關 係 和 家 庭 方 面 。 對 基 督 徒 而 言 , 基 督 對 教 會 的 愛 是 婚
 姻 的 愛 的 基 礎 ( 參 看 弗 五 21 以 後 的 例 子 ) 。 婚 姻 首 先 是 在 互 相
 立 約 的 情 況 下 成 立 的 ; 婚 姻 是 在 神 和 人 面 前 進 入 一 神 聖 且 帶 有
 約 束 性 的 協 議 ( 瑪 二 14)。以 西 結 書 十 六 章 8 節 用 婚 姻 來 描 繪 神
 與 以 色 列 的 關 係 , 並 說 明 這 關 係 是 一 種 約 的 關 係 , 是 在 誓 言 或
 保 證 的 基 礎 上 進 入 的 。 在 約 翰 福 音 第 二 章 , 耶 穌 透 過 祂 的 出 席
 婚 禮 而 認 准 一 段 婚 姻 , 這 婚 姻 是 藉 一 公 開 的 歡 慶 而 備 受 承 認 和
 尊 重 。 因 此 , 男 與 女 應 該 在 一 法 定 的 約 書 和 保 證 誓 詞 中 進 入 婚
 姻 的 關 係 中 , 更 應 在 基 督 教 牧 者 的 主 持 下 進 行 , 而 不 單 是 由 二
 人 決 定 要 一 起 生 活 而 已 。

4. 婚 姻 是 一 種 肉 體 上 的 結 合 , 使 徒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章 16 節 起
 已 有 清 楚 的 解 說 。 婚 姻 是 為 肉 身 和 心 靈 的 結 合 而 設 計 的 , 這 代
 表 了 結 合 的 整 全 性 ( 帖 前 四 3 - 5 ) 。 在 哥 林 多 後 書 十 二 章 19 - 21
 節 使 徒 保 羅 警 告 哥 林 多 教 會 , 對 於 那 些 犯 了 性 方 面 不 道 德 的 罪
 而 又 不 悔 改 的 人 , 他 必 親 自 嚴 處 。

5.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任 何 人 也 不 應 該 與 一 個 同 性 別 的 人 進 入 任 何 所 謂
 的 「 婚 姻 關 係 」 。 同 性 的 性 結 合 是 特 別 被 禁 止 的 , 而 且 在 聖 經
 中 被 描 繪 為 卑 賤 形 式 的 罪 行 , 因 為 它 降 低 人 類 的 尊 嚴 和 褻 瀆 神
 創 造 的 設 計 ( 參 利 二 十 13 ; 羅 一 26 - 27 、 32 ; 林 前 六 9 ) 。

6.
一 個 基 督 徒 不 應 與 一 個 不 承 認 基 督 為 個 人 救 主 的 人 結 婚 。 哥 林
 多 後 書 六 章 14 節 有 明 確 的 教 訓:「你 們 和 不 信 的 ……不 要 同 負 一
 軛 。 」 此 外 ,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最 後 的 幾 個 字 有 同 樣 的 標 準
 ; 再 結 婚 的 寡 婦 被 指 示 要 「 嫁 這 在 主 裡 面 的 人 」 。 我 們 對 基 督
 的 忠 愛 不 能 只 置 於 第 二 位 ( 太 六 33 ) 。

三 、 離 婚 (DIVORCE)
1.
離 婚 是 偏 離 了 神 的 原 旨 。 雖 然 在 舊 約 離 婚 是 獲 准 許 和 似 乎 很 容
 易 辦 到 的 , 但 是 , 這 和 多 妻 一 樣 是 與 神 至 高 的 旨 意 相 違 背 的 。
 耶 穌 解 釋 在 舊 約 時 代 容 許 離 婚 , 是 因 這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惡 及 為 了
 安 置 這 些 心 硬 的 人 ( 太 十 九 8);先 知 瑪 拉 基 宣 稱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的 神 說 : 「 休 妻 的 事 …… 是 我 所 恨 惡 的 !」( 瑪 二 16 );耶 穌 說
 : 「 所 以 , 神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 ( 太 十 九 6;另 參 可 十 6
  - 9 )。 因 此 教 會 應 該 時 常 致 力 於 打 消 人 們 以 離 婚 為 解 決 婚 姻 問
 題 的 念 頭 。 聖 經 教 導 說 , 就 算 當 一 個 基 督 徒 與 一 個 非 基 督 徒 結
 了 婚,在 盡 可 能 下, 基 督 徒 須 繼 續 與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林 前 七
  12 - 13 ) 。

2.
雖 然 離 婚 肯 定 是 與 神 的 原 旨 相 違 背 , 但 在 一 些 情 況 之 下 卻 是 准
 許 的 。耶 穌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和 十 九 章 9 節 提 到,除 卻 淫 亂 的
 緣 故 , 一 個 人 不 應 離 棄 他 的 配 偶 。 「 淫 亂 」 這 個 希 臘 字 乃 指 慣
 常 在 性 方 面 有 不 道 德 行 為 如 娼 妓 般 , 這 包 括 淫 亂 、 通 姦 等 褻 瀆
 婚 姻 關 係 的 行 為 ── 這 觀 點 普 遍 為 希 臘 文 學 者 所 認 同 。

3.
若 為 了 與 別 人 結 婚 而 離 婚,這 是 明 顯 地 被 否 定 的(可 十 11-12)。
 因 此 , 一 個 信 徒 有 責 任 對 婚 姻 守 到 最 後 才 訴 諸 離 婚 —— 是 因 慣
 常 的 淫 亂 破 壞 了 婚 姻 的 約 , 但 永 不 是 為 了 與 另 一 個 人 結 合 而 離
 婚 。 當 婚 姻 中 一 方 曾 牽 涉 在 淫 亂 、 通 姦 的 事 上 , 無 辜 的 一 方 是
 准 許 ( 但 不 是 必 須 ) 提 出 離 婚 。 此 外 , 如 果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 主 動 地) 拒 絕 繼 續 和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 而 要 離 去 , 信 主 的 一
 方 可 以 ( 被 動 地 ) 接 受 這 樣 的 分 離 : 「 倘 若 那 不 信 的 人 要 離 去 ,
 就 由 他 離 去 吧 ! 無 論 是 弟 兄 , 是 姐 妹 , 遇 著 這 樣 的 事 都 不 必 拘
 束 。 神 召 我 們 原 是 要 我 們 和 睦 。 」 ( 林 前 七 15 ) 這 樣 的 分 離 至
 終 可 以 是 離 婚 , 而 在 這 種 因 信 仰 被 遺 棄 的 情 況 下 , 基 督 徒 並 沒
 有 犯 罪 。 (刪除原文獻此點的首兩句)

4.
對於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夫婦,使徒保羅另有教導:「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
  開丈夫,若是離開,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林前七 10-11)信徒的婚姻既然不存在信仰不同的問題,且因雙方都曾在神
  人面前立約,許下永不分離之誓,就理當以寡居或復合作為分開後進一步的安
 排,雙方不應視自己已是與對方離婚。(此點為香港宣道會聯會立場)。

四 . 再 婚 (REMARRIAGE)
1.
聖 經 提 到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曾 經 離 婚 的 人 是 可 以 再 次 結 婚 的 。 若 果
 在 離 婚 之 後 , 其 中 一 方 離 世 , 餘 下 的 一 方 是 可 自 由 再 婚 的 。 羅
 馬 書 七 章 2 節 和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清 楚 指 明:死 亡 終 止 了 婚 姻
 的 關 係 。

2.
由 於 淫 亂 而 導 致 的 離 婚 , 無 辜 的 一 方 有 權 再 婚 。 主 耶 穌 的 話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含 有 給 無 辜 者 再 婚 的 權 利 ;
 主 再 加 上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有 罪 的 一 方 】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太 五 32 ) 」 即 任 何 人 與 犯 了 淫 亂 罪 的 人 結 婚 , 是 被 否 定
 的 。 另 外 , 與 那 為 了 另 結 新 歡 而 離 婚 的 人 結 婚,也 是 被 否 定 的(
 可 十 11 - 12 ) 。

3.
在 主 耶 穌 的 講 解 中 , 祂 了 解 到 舊 約 和 新 約 之 間 的 和 諧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1 節 和 馬 可 福 音 十 章 2 - 12 節 所 引 述 的 申 命 記 (編按:廿四
 章)經 文 中 , 顯 示 出 「 休 妻 」 能 終 止 婚 姻 的 關 係 和 准 許 再 婚 。 耶
 穌 並 沒 有 改 變 離 婚 的 性 質 , 就 是 終 止 婚 姻 和 准 許 再 婚 ; 祂 只 是 反
 對 所 有 為 離 婚 而 堆 砌 的 合 理 化 解 釋 , 和 清 楚 的 指 出 , 只 有 前 度 婚
 姻 中 無 辜 一 方 才 可 以 再 婚 而 不 受 罪 責 。

4.
按 照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15-16 節 的 教 導 , 當 一 個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要
 求 「 離 去 」 ( 注 意 三 . 3 . ) , 被 棄 的 信 主 一 方 與 之 離 婚 是 准 許 的。
 若被棄者經過努力,仍不能挽回對方達致復合,則被遺棄者亦有
  權再婚。「不必拘束」是指不受婚姻約束,可以被動地與之離婚
 ;繼而亦可再婚,因為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怎麼知道一定在將來可
 以因帶領對方信主而挽回婚姻(林前七 16在原文上傾向此意,而
 大部份優良的英文聖經都譯成此意)。(補充原文獻)

5.
當 兩 個 非 信 徒 離 了 婚 , 而 其 中 一 方 後 來 歸 信 主 , 且 雙 方 還 未 再 婚
 , 作 了 基 督 徒 的 應 本 著 忠 於 配 偶 及 帶 領 對 方 信 主 的 心 志 , 努 力 挽
 回 婚 姻 。 若 不 信 的 一 方 拒 絕 復 合 , 就 可 按 四. 4. , 林 前 七 15 的 情 況
 處 理 。

6.
若 一 信 徒 在 上 述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而 他 的 前 度 配 偶 又 再
 婚 了 , 按 聖 經 的 標 準 ( 太 五 32 , 十 九 9 ) , 他 的 配 偶 便 犯 了 姦 淫
 , 並 因 而 終 止 了 原 先 的 婚 姻 關 係 。

7
. 再 婚 永 不 是 出 於 神 的 命 令 , 只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被 容 許 。 離 婚 而 有
 聖 經 根 據 可 以 再 婚 的 人 , 當 進 入 再 婚 時 , 要 加 倍 小 心 。 一 段 婚 姻
 的 失 敗 , 無 論 是 甚 麼 原 因 , 很 少 有 一 方 會 是 「 完 全 無 辜 」 的 。 申
 請 再 婚 的 人 應 該 為 他 在 原 先 失 敗 了 的 婚 姻 中 , 可 能 有 的 錯 失 表 示
 悔 改 。 他 應 該 從 教 會 接 受 輔 導 , 以 免 重 蹈 那 些 破 壞 性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

8.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在 神 面 前 是 犯 了
 姦 淫 的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耶 穌 說 :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就 是 叫 她 作 淫 婦 了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這 樣 的 婚 禮 不 應 由 基 督 教 的 牧 者 主 持 。

9.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其 後 成 為 基 督 徒 的 人 , 並 不 因
 成 為 基 督 徒 而 自 然 可 以 廢 除 前 一 段 婚 約 而 自 由 再 婚 ! 不 錯 , 我 們
 在 基 督 裡 已 成 了 新 造 的 人 , 但 我 們 仍 繼 續 負 有 律 法 上 和 道 德 上 的
 責 任 , 這 都 在 我 們 悔 改 前 已 存 在 的 。 例 如 一 個 負 有 合 約 上 債 務 的
 非 基 督 徒 , 並 不 因 成 了 基 督 徒 而 免 除 了 償 還 債 務 之 責 。 又 如 一 個
 把 孩 子 帶 到 這 世 界 來 的 非 基 督 徒 ,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後 , 仍 負 有 供 養
 這 子 女 的 責 任 。 一 個 人 在 成 為 基 督 徒 之 前 進 入 了 一 個 婚 約 中 , 必
 須 在 歸 信 基 督 後 仍 尊 重 此 婚 約 下 的 責 任 。

10.
那 些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前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不 應 該 認 為 在 信 主 以 後 要 離 開 現 時 的 婚 姻 關 係 。 他 因 再 婚 而
 犯 了 淫 亂 的 罪 , 也 破 壞 了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 由 於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已 終 止 , 再 婚 的 人 有 責 任 在 新 的 婚 約 中 顯 出 忠 誠 ; 由 於 已 破
 壞 前 一 段 婚 姻 , 這 人 若 不 忠 於 現 在 的 婚 約 , 就 會 是 「 仍 活 在 淫
 亂 中 」 。

11.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上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的 人 , 應 該
 被 教 會 完 全 接 納 , 有 團 契 和 會 友 的 一 切 權 利 。 一 個 信 徒 在 還 未
 信 主 之 時 ,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者
 , 也 應 被 接 納 , 在 教 會 中 有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 神 在 基 督 裡 的
 恩 典 赦 免 了 他 一 切 的 罪 , 在 基 督 裡 的 他 是 一 新 造 的 人 。

12.
然 而 在 選 擇 曾 經 離 婚 和 再 婚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會 領 袖 時 , 要 小 心 分
 辨 。 雖 然 所 有 信 徒 在 基 督 身 體 上 同 為 肢 體 , 但 不 是 所 有 會 友 都
 適 合 教 會 中 每 項 事 奉 崗 位 的 。 教 會 中 長 老 ( 屬 靈 的 領 袖 ) 和 執
 事 ( 事 務 的 領 袖 ) 的 事 奉 崗 位 , 應 由 那 些 有 崇 高 的 道 德 和 靈 性
 的 人 擔 當 , 因 為 他 們 所 建 立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榜 樣 往 往 為 別 人 所 效
 法 。

13.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離 婚 基 礎 以 外 仍 辦 離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某 人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和 他 結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再 婚 的
 , 皆 應 該 受 到 教 會 的 紀 律 處 分 。 並 且 只 有 在 顯 明 有 真 誠 的 悔 改
 後 , 才 得 以 再 被 接 納 於 教 會 中 , 重 享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生 活 。


後記:以上是有關婚姻問題一般性聖經原則,還需教牧進一步按信徒特殊情況作出指引與教導。若信徒存有疑問或需要輔導,應主動與牧者交通。
撰 文 :徐 濟 時 先 生 ( 重 譯 及 修 訂 )
督 印 :神 學 及 時 事 立 場 委 員 會( 張 慕 皚 院 長、許 朝 英 社 長、郭 瑞 榮 牧 師、曾 立 華 牧 師、胡 志 偉 牧 師、徐 濟 時 先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