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17, 2013

結婚——離婚——再婚


  
  近年香港人的婚姻問題日趨嚴重和複雜,連基督徒也不能幸免;婚姻危機、離婚、再婚,幾乎是現今教會最困擾、最頭痛、最耗時去處理的問題之一。事實上,婚姻是神賜給人類的禮物,是蒙福的途徑,絕不是戀愛的墳墓。然而,信徒對婚姻方面的聖經教導往往似識非識,令問題難以解決。有見及此,現將此份一直付印在《宣道會手冊》(供教牧、執事用),而沒有存在於《宣道會會友手冊》(供受洗信徒用)的重要文獻重新繙譯,公諸信眾,除引言部份是節錄外,全文刊出如下﹕

一 、 引 言
    下 列 指 導 性 的 條 文 是 自 1977 年 至 今 在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宣 道 會 的 共 識 下 所 定 的 解 釋 性 指 引 。 這 些 條 文 並 不 是 為 了 回 答 所 有 問 題 和 回 應 所 有 處 境 , 卻 是 為 了 提 供 一 些 指 引 , 從 而 可 以 就 不 同 的 處 境 找 到 聖 經 上 的 應 用 教 訓 。 在 海 外 的 國 家 中 可 能 需要 適 度 的 修 訂(香港宣道會所作的修訂,以別種字體表明於下)。

二 、 結 婚 (MARRIAGE)

1.
神 設 立 的 婚 姻 有 如 人 生 得 著 尊 貴 的 財 產 ( 來 十 三 4 ) , 就 是 享 有
 伴 侶 的 福 氣 ( 創 二 18)與 及 在 人 類 歷 史 中 作 為 神 聖 的 創 造 工 作 的
 延 續 ( 創 四 1 ) 。 結 婚 並 不 是 人 性 得 以 完 全 的 必 要 條 件 , 也 不 是 成
 全 神 至 高 旨 意 所 必 須 的 。 事 實 上,對 於 那 些 有 恩 賜 迴 避 婚 姻 的 人
 ( 太 十 九 12 , 林 前 七 7 ) , 婚 姻 可 以 成 為 個 人 無 保 留 地 回 應 神 呼
  召 的 阻 礙 。

2.
「 因 此,人 要 離 開 父 母,與 妻 子 連 合,二 人 成 為 一 體。」(創 二 24)
  神 授 意 婚 姻 是 一 夫 一 妻 的 , 是 終 身 結 合 的。耶 穌 重 申 這 原 本 的 創
  造 秩 序,藉 以 推 翻 當 時 的 人 對 摩 西 律 法 在 解 釋 上 和 實 踐 上 的 鬆 懈
  ( 可 十 6 及 以 後 ) 。 雖 然 在 舊 約 時 代 有 時 會 出 現 多 妻 的 事 例 , 但
  聖 經 清 楚 的 指 明 , 神 意 欲 婚 姻 是 存 在 於 一 男 一 女 之 間,一 直 維 繫
  於 二 人 在 生 的 日 子 。 在 羅 馬 書 七 章 2 節 使 徒 保 羅 這 樣 說 : 「 就 如
  女 人 有 了 丈 夫 , 丈 夫 還 活 著 , 就 被 律 法 約 束 ; 丈 夫 若 死 了,就 脫
  離 了 丈夫 的 律 法 。 」 ( 另 參 林 前 七 39 )

3.
在 新 約 中 描 繪 婚 姻 關 係 的 詞 彙 既 嚴 謹 且 高 尚 , 基 本 的 焦 點 是 在
 人 間 的 關 係 和 家 庭 方 面 。 對 基 督 徒 而 言 , 基 督 對 教 會 的 愛 是 婚
 姻 的 愛 的 基 礎 ( 參 看 弗 五 21 以 後 的 例 子 ) 。 婚 姻 首 先 是 在 互 相
 立 約 的 情 況 下 成 立 的 ; 婚 姻 是 在 神 和 人 面 前 進 入 一 神 聖 且 帶 有
 約 束 性 的 協 議 ( 瑪 二 14)。以 西 結 書 十 六 章 8 節 用 婚 姻 來 描 繪 神
 與 以 色 列 的 關 係 , 並 說 明 這 關 係 是 一 種 約 的 關 係 , 是 在 誓 言 或
 保 證 的 基 礎 上 進 入 的 。 在 約 翰 福 音 第 二 章 , 耶 穌 透 過 祂 的 出 席
 婚 禮 而 認 准 一 段 婚 姻 , 這 婚 姻 是 藉 一 公 開 的 歡 慶 而 備 受 承 認 和
 尊 重 。 因 此 , 男 與 女 應 該 在 一 法 定 的 約 書 和 保 證 誓 詞 中 進 入 婚
 姻 的 關 係 中 , 更 應 在 基 督 教 牧 者 的 主 持 下 進 行 , 而 不 單 是 由 二
 人 決 定 要 一 起 生 活 而 已 。

4. 婚 姻 是 一 種 肉 體 上 的 結 合 , 使 徒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章 16 節 起
 已 有 清 楚 的 解 說 。 婚 姻 是 為 肉 身 和 心 靈 的 結 合 而 設 計 的 , 這 代
 表 了 結 合 的 整 全 性 ( 帖 前 四 3 - 5 ) 。 在 哥 林 多 後 書 十 二 章 19 - 21
 節 使 徒 保 羅 警 告 哥 林 多 教 會 , 對 於 那 些 犯 了 性 方 面 不 道 德 的 罪
 而 又 不 悔 改 的 人 , 他 必 親 自 嚴 處 。

5.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任 何 人 也 不 應 該 與 一 個 同 性 別 的 人 進 入 任 何 所 謂
 的 「 婚 姻 關 係 」 。 同 性 的 性 結 合 是 特 別 被 禁 止 的 , 而 且 在 聖 經
 中 被 描 繪 為 卑 賤 形 式 的 罪 行 , 因 為 它 降 低 人 類 的 尊 嚴 和 褻 瀆 神
 創 造 的 設 計 ( 參 利 二 十 13 ; 羅 一 26 - 27 、 32 ; 林 前 六 9 ) 。

6.
一 個 基 督 徒 不 應 與 一 個 不 承 認 基 督 為 個 人 救 主 的 人 結 婚 。 哥 林
 多 後 書 六 章 14 節 有 明 確 的 教 訓:「你 們 和 不 信 的 ……不 要 同 負 一
 軛 。 」 此 外 ,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最 後 的 幾 個 字 有 同 樣 的 標 準
 ; 再 結 婚 的 寡 婦 被 指 示 要 「 嫁 這 在 主 裡 面 的 人 」 。 我 們 對 基 督
 的 忠 愛 不 能 只 置 於 第 二 位 ( 太 六 33 ) 。

三 、 離 婚 (DIVORCE)
1.
離 婚 是 偏 離 了 神 的 原 旨 。 雖 然 在 舊 約 離 婚 是 獲 准 許 和 似 乎 很 容
 易 辦 到 的 , 但 是 , 這 和 多 妻 一 樣 是 與 神 至 高 的 旨 意 相 違 背 的 。
 耶 穌 解 釋 在 舊 約 時 代 容 許 離 婚 , 是 因 這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惡 及 為 了
 安 置 這 些 心 硬 的 人 ( 太 十 九 8);先 知 瑪 拉 基 宣 稱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的 神 說 : 「 休 妻 的 事 …… 是 我 所 恨 惡 的 !」( 瑪 二 16 );耶 穌 說
 : 「 所 以 , 神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 ( 太 十 九 6;另 參 可 十 6
  - 9 )。 因 此 教 會 應 該 時 常 致 力 於 打 消 人 們 以 離 婚 為 解 決 婚 姻 問
 題 的 念 頭 。 聖 經 教 導 說 , 就 算 當 一 個 基 督 徒 與 一 個 非 基 督 徒 結
 了 婚,在 盡 可 能 下, 基 督 徒 須 繼 續 與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林 前 七
  12 - 13 ) 。

2.
雖 然 離 婚 肯 定 是 與 神 的 原 旨 相 違 背 , 但 在 一 些 情 況 之 下 卻 是 准
 許 的 。耶 穌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和 十 九 章 9 節 提 到,除 卻 淫 亂 的
 緣 故 , 一 個 人 不 應 離 棄 他 的 配 偶 。 「 淫 亂 」 這 個 希 臘 字 乃 指 慣
 常 在 性 方 面 有 不 道 德 行 為 如 娼 妓 般 , 這 包 括 淫 亂 、 通 姦 等 褻 瀆
 婚 姻 關 係 的 行 為 ── 這 觀 點 普 遍 為 希 臘 文 學 者 所 認 同 。

3.
若 為 了 與 別 人 結 婚 而 離 婚,這 是 明 顯 地 被 否 定 的(可 十 11-12)。
 因 此 , 一 個 信 徒 有 責 任 對 婚 姻 守 到 最 後 才 訴 諸 離 婚 —— 是 因 慣
 常 的 淫 亂 破 壞 了 婚 姻 的 約 , 但 永 不 是 為 了 與 另 一 個 人 結 合 而 離
 婚 。 當 婚 姻 中 一 方 曾 牽 涉 在 淫 亂 、 通 姦 的 事 上 , 無 辜 的 一 方 是
 准 許 ( 但 不 是 必 須 ) 提 出 離 婚 。 此 外 , 如 果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 主 動 地) 拒 絕 繼 續 和 他 的 配 偶 一 起 生 活 而 要 離 去 , 信 主 的 一
 方 可 以 ( 被 動 地 ) 接 受 這 樣 的 分 離 : 「 倘 若 那 不 信 的 人 要 離 去 ,
 就 由 他 離 去 吧 ! 無 論 是 弟 兄 , 是 姐 妹 , 遇 著 這 樣 的 事 都 不 必 拘
 束 。 神 召 我 們 原 是 要 我 們 和 睦 。 」 ( 林 前 七 15 ) 這 樣 的 分 離 至
 終 可 以 是 離 婚 , 而 在 這 種 因 信 仰 被 遺 棄 的 情 況 下 , 基 督 徒 並 沒
 有 犯 罪 。 (刪除原文獻此點的首兩句)

4.
對於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夫婦,使徒保羅另有教導:「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
  開丈夫,若是離開,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林前七 10-11)信徒的婚姻既然不存在信仰不同的問題,且因雙方都曾在神
  人面前立約,許下永不分離之誓,就理當以寡居或復合作為分開後進一步的安
 排,雙方不應視自己已是與對方離婚。(此點為香港宣道會聯會立場)。

四 . 再 婚 (REMARRIAGE)
1.
聖 經 提 到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曾 經 離 婚 的 人 是 可 以 再 次 結 婚 的 。 若 果
 在 離 婚 之 後 , 其 中 一 方 離 世 , 餘 下 的 一 方 是 可 自 由 再 婚 的 。 羅
 馬 書 七 章 2 節 和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39 節 清 楚 指 明:死 亡 終 止 了 婚 姻
 的 關 係 。

2.
由 於 淫 亂 而 導 致 的 離 婚 , 無 辜 的 一 方 有 權 再 婚 。 主 耶 穌 的 話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含 有 給 無 辜 者 再 婚 的 權 利 ;
 主 再 加 上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有 罪 的 一 方 】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太 五 32 ) 」 即 任 何 人 與 犯 了 淫 亂 罪 的 人 結 婚 , 是 被 否 定
 的 。 另 外 , 與 那 為 了 另 結 新 歡 而 離 婚 的 人 結 婚,也 是 被 否 定 的(
 可 十 11 - 12 ) 。

3.
在 主 耶 穌 的 講 解 中 , 祂 了 解 到 舊 約 和 新 約 之 間 的 和 諧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1 節 和 馬 可 福 音 十 章 2 - 12 節 所 引 述 的 申 命 記 (編按:廿四
 章)經 文 中 , 顯 示 出 「 休 妻 」 能 終 止 婚 姻 的 關 係 和 准 許 再 婚 。 耶
 穌 並 沒 有 改 變 離 婚 的 性 質 , 就 是 終 止 婚 姻 和 准 許 再 婚 ; 祂 只 是 反
 對 所 有 為 離 婚 而 堆 砌 的 合 理 化 解 釋 , 和 清 楚 的 指 出 , 只 有 前 度 婚
 姻 中 無 辜 一 方 才 可 以 再 婚 而 不 受 罪 責 。

4.
按 照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15-16 節 的 教 導 , 當 一 個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要
 求 「 離 去 」 ( 注 意 三 . 3 . ) , 被 棄 的 信 主 一 方 與 之 離 婚 是 准 許 的。
 若被棄者經過努力,仍不能挽回對方達致復合,則被遺棄者亦有
  權再婚。「不必拘束」是指不受婚姻約束,可以被動地與之離婚
 ;繼而亦可再婚,因為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怎麼知道一定在將來可
 以因帶領對方信主而挽回婚姻(林前七 16在原文上傾向此意,而
 大部份優良的英文聖經都譯成此意)。(補充原文獻)

5.
當 兩 個 非 信 徒 離 了 婚 , 而 其 中 一 方 後 來 歸 信 主 , 且 雙 方 還 未 再 婚
 , 作 了 基 督 徒 的 應 本 著 忠 於 配 偶 及 帶 領 對 方 信 主 的 心 志 , 努 力 挽
 回 婚 姻 。 若 不 信 的 一 方 拒 絕 復 合 , 就 可 按 四. 4. , 林 前 七 15 的 情 況
 處 理 。

6.
若 一 信 徒 在 上 述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而 他 的 前 度 配 偶 又 再
 婚 了 , 按 聖 經 的 標 準 ( 太 五 32 , 十 九 9 ) , 他 的 配 偶 便 犯 了 姦 淫
 , 並 因 而 終 止 了 原 先 的 婚 姻 關 係 。

7
. 再 婚 永 不 是 出 於 神 的 命 令 , 只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被 容 許 。 離 婚 而 有
 聖 經 根 據 可 以 再 婚 的 人 , 當 進 入 再 婚 時 , 要 加 倍 小 心 。 一 段 婚 姻
 的 失 敗 , 無 論 是 甚 麼 原 因 , 很 少 有 一 方 會 是 「 完 全 無 辜 」 的 。 申
 請 再 婚 的 人 應 該 為 他 在 原 先 失 敗 了 的 婚 姻 中 , 可 能 有 的 錯 失 表 示
 悔 改 。 他 應 該 從 教 會 接 受 輔 導 , 以 免 重 蹈 那 些 破 壞 性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

8.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在 神 面 前 是 犯 了
 姦 淫 的 , 在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32 節 耶 穌 說 : 「 凡 休 妻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就 是 叫 她 作 淫 婦 了 ;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 這 樣 的 婚 禮 不 應 由 基 督 教 的 牧 者 主 持 。

9.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 其 後 成 為 基 督 徒 的 人 , 並 不 因
 成 為 基 督 徒 而 自 然 可 以 廢 除 前 一 段 婚 約 而 自 由 再 婚 ! 不 錯 , 我 們
 在 基 督 裡 已 成 了 新 造 的 人 , 但 我 們 仍 繼 續 負 有 律 法 上 和 道 德 上 的
 責 任 , 這 都 在 我 們 悔 改 前 已 存 在 的 。 例 如 一 個 負 有 合 約 上 債 務 的
 非 基 督 徒 , 並 不 因 成 了 基 督 徒 而 免 除 了 償 還 債 務 之 責 。 又 如 一 個
 把 孩 子 帶 到 這 世 界 來 的 非 基 督 徒 ,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後 , 仍 負 有 供 養
 這 子 女 的 責 任 。 一 個 人 在 成 為 基 督 徒 之 前 進 入 了 一 個 婚 約 中 , 必
 須 在 歸 信 基 督 後 仍 尊 重 此 婚 約 下 的 責 任 。

10.
那 些 在 悔 改 信 主 之 前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人
 , 不 應 該 認 為 在 信 主 以 後 要 離 開 現 時 的 婚 姻 關 係 。 他 因 再 婚 而
 犯 了 淫 亂 的 罪 , 也 破 壞 了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 由 於 前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已 終 止 , 再 婚 的 人 有 責 任 在 新 的 婚 約 中 顯 出 忠 誠 ; 由 於 已 破
 壞 前 一 段 婚 姻 , 這 人 若 不 忠 於 現 在 的 婚 約 , 就 會 是 「 仍 活 在 淫
 亂 中 」 。

11.
那 些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上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的 人 , 應 該
 被 教 會 完 全 接 納 , 有 團 契 和 會 友 的 一 切 權 利 。 一 個 信 徒 在 還 未
 信 主 之 時 ,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了 婚 , 或 離 婚 後 又 再 婚 者
 , 也 應 被 接 納 , 在 教 會 中 有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 神 在 基 督 裡 的
 恩 典 赦 免 了 他 一 切 的 罪 , 在 基 督 裡 的 他 是 一 新 造 的 人 。

12.
然 而 在 選 擇 曾 經 離 婚 和 再 婚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會 領 袖 時 , 要 小 心 分
 辨 。 雖 然 所 有 信 徒 在 基 督 身 體 上 同 為 肢 體 , 但 不 是 所 有 會 友 都
 適 合 教 會 中 每 項 事 奉 崗 位 的 。 教 會 中 長 老 ( 屬 靈 的 領 袖 ) 和 執
 事 ( 事 務 的 領 袖 ) 的 事 奉 崗 位 , 應 由 那 些 有 崇 高 的 道 德 和 靈 性
 的 人 擔 當 , 因 為 他 們 所 建 立 的 基 督 徒 生 活 榜 樣 往 往 為 別 人 所 效
 法 。

13.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離 婚 基 礎 以 外 仍 辦 離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某 人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和 他 結 婚 的
 , 或 是 一 個 信 徒 明 知 是 在 聖 經 容 許 的 基 礎 以 外 離 婚 而 仍 再 婚 的
 , 皆 應 該 受 到 教 會 的 紀 律 處 分 。 並 且 只 有 在 顯 明 有 真 誠 的 悔 改
 後 , 才 得 以 再 被 接 納 於 教 會 中 , 重 享 完 全 的 基 督 徒 團 契 生 活 。


後記:以上是有關婚姻問題一般性聖經原則,還需教牧進一步按信徒特殊情況作出指引與教導。若信徒存有疑問或需要輔導,應主動與牧者交通。
撰 文 :徐 濟 時 先 生 ( 重 譯 及 修 訂 )
督 印 :神 學 及 時 事 立 場 委 員 會( 張 慕 皚 院 長、許 朝 英 社 長、郭 瑞 榮 牧 師、曾 立 華 牧 師、胡 志 偉 牧 師、徐 濟 時 先 生 )


Saturday, April 13, 2013

290313 生命的盼望


講員:謝連春牧師
經文:太27:57-65;林前15:12-25                              
記錄:弓二

      耶穌復活是基督徒的核心信仰。天父上帝告訴我們,主耶穌是從天降下,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第三天又從死復活。一般人死了,埋葬,就完了;但是,主耶穌死了,埋葬,又復活。人都會死,包括耶穌也死了,然而,耶穌是為著實現神預定的救贖計劃,衪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而死。在歷史上,究竟耶穌有沒有復活?保羅在林前15:14-19裡提到“若基督沒有復活,我們所傳的便是枉然,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並且明顯我們是為神妄作見證……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我們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眾人更可憐”。
     耶穌基督確是復活了,這是絕對真實的事實。因此,每當我們慶祝復活節時,應該回歸到問題的根本來看,就是主復活對我個人生命是否有直接的影響和關係?耶穌復活帶給我們的生命盼望是甚麼呢?以下我們從幾點來證明耶穌的復活,並且認識主復活對我們生命的盼望是甚麼?

(一)從歷史事實證明耶穌的復活
   歷史並沒有否定耶穌的真實性。當我們仔細去看耶穌歷史的事實和祂復活的證據,你會發現這些證據和事蹟,跟虛構的童話故事和荒唐的傳說有很大的差別。使徒行傳裡有記載,當門徒在五旬節裡講道的時候,曾經至少有二十幾次提到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事。馬太福音27:62-65裡也有記載主耶穌復活的證據,這段經文裡提到法利賽人和祭司長擔心主的門徒三日後將主的屍體偷去,這樣主復活的事就傳開了,因此,他們要求彼拉多派遣兵丁看守墳墓。然而,他們誤解了主復活的意義,以為門徒會將主的屍體偷走,以便製造復活的假象,殊不知,主耶穌是真正地從死裡復活,關於這點,馬太福音28:1-8已有提到,抹大拉的馬利亞和那個馬利亞,就是目擊主復活的人證,而且主復活後,共有17次向門徒及其他人顯現,這是歷史的事實。我們須知道,這位復活的主,祂不單在我們生命中指引我們人生前面的道路,而且因為祂的復活,能夠帶給我們永恆生命的盼望。

(二)從神學觀點相信復活的救主
   世界上有眾多的先知,然而只有主,祂死了又復活,並且活到永永遠遠。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5章用了一章的篇幅,談論復活的真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神學觀點,就是只有耶穌基督有資格談神學。其他宗教的教主或宗教家,只能夠談人類學(專門研究人類的學問),比如談論人類的道德、倫理等,這種從人的角度去看人類的方式,根本無法深入,而且認識十分有限,即是這樣,對神的認識就更不用說了。甚麼是神學呢?林前15:12-19就有提到有關神學的課題,其中心的思想就是“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
徒然,你們仍在罪裡”。須知道,基督若沒有復活,我們就是死在罪裡,林前15:55-57說到“死啊!你得勝的權勢在哪裡?死啊!你的毒鉤在哪裡?”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保羅他說“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主耶穌基督就得勝了”,以上這兩處經文,都談到有關神學的課題,例如耶穌的救贖和復活,這是非常重要的真理,也是神學的一個基礎,所以,耶穌基督能夠救贖我們脫離罪的綑綁、罪的刑罰,因為祂是生命的救主。復活的主帶給我們的生命盼望是甚麼呢?就是信的人,可以經歷到生命的改變,並且在將來復活與主一同承受天上的基業。

(三)從復活經歷認識生命的盼望
   在耶穌復活的早晨,門徒都聽到了耶穌復活的消息。彼得也看到耶穌的復活,但是他怎麼說呢?在約21:3提到“西門.彼得對他們說‘我打魚去。’”看見耶穌復活,按理應該非常興奮,但彼得為什麼想要回到當年在加利利海打魚的生活?他為什麼沒有從主的復活得到更大的激勵來服事上帝呢?今天,你在這裡慶祝主耶穌的復活,是不是像當年的彼得那樣,把耶穌的復活當成是很平常的事,後來就走回頭路,再也不願意事奉上帝,心靈泠淡,對復活的主已經無慟於衷?耶穌基督已經復活了,祂給我們帶來永恆生命的盼望,這是一件極大的喜訊,我們當感謝這位復活的主帶給我們生命的盼望,然而,今天我們仍然看到很多人似乎忘了耶穌已經復活,因為我們無法從他們的身上看到耶穌復活的喜樂、盼望。也許有人會問,如果耶穌已經復活了,我們該如何表現呢?這一點需要我們自己來反省,反省我們自己是不是已經經歷重生得救的生命?反省我們是不是有經歷復活的主在我們生命當中的作為呢?如果兩樣都是的話,復活的主託付給我們的使命是甚麼呢?復活生命的方向、意義又為了甚麼呢?我們當趁著今天來反省,絕不可像彼得那樣。保羅在加拉太書2:20勸勉並提醒說“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所以,你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因祂活著,我們的生命才有盼望、喜樂、平安,還有,祂既已勝過死亡的權勢,還有甚麼事是祂不能幫助我們的呢?人間還有甚麼事比死的毒鉤更可怕呢?感謝上帝,祂已勝過這一切,所以我們可以靠主來誇勝。

070413 僕人領袖生命的特質


講員:謝連春牧師
經文: 雅1:1

     耶穌一生當中,總是主動選擇去服事別人。甚至在最後的晚餐時,衪主動選擇去服事門徒,為他們洗腳。因此什麼時候你選擇去服事別人,你就發現愛開始湧流,人的心開始敞開,很多的問題就得到解決了!所以服事是一個選擇。弟兄姐妹,為什麼許多的宣教士願意漂洋過海,離鄉背井,到偏遠的地方傳福音呢?我想只有“愛”這一個字可以解釋!他們因為愛主的緣故,願意撇下一切來服事主。這就是僕人領袖生命的服事。今天,我們就藉著雅1:1的經文一起來思想探討這一位主的僕人,他有什麼僕人領袖生命的特質是值得的我們效法的?

一.他有成熟的屬靈生命。
   我們可以從雅1:1自我稱呼及問安中看出雅各本人的生命改變與成長。
1.雅各問安的對象
   雅各問安的對象是散住十二個支派之人的安。我們從他的問安對象,可以知道他有一顆寬廣的心,因他關心的對象不只是區域性的信徒;卻是普世性的教會。雅各有為父的心及牧者的心胸,他看神的兒女在神的眼光中都是寶貴。基督徒最容易出毛病的是什麼?就是喜歡批評論斷人,他的問題徵結是因他的心胸狹窄。弟兄姐妹,這可能是我們生命中需要去突破的!
2.雅各問安很簡短
  雅各的問安只有請安一個字,很簡短,他不用客套話,他也沒有擺架子。他說話中肯,他考慮到應有的禮貌與關懷,但是他不會刻意去嬴得別人對他的好感。他是一位真誠的人。
3.雅各自我介紹很特別
  雅各稱呼自己為上帝和主耶穌基督的僕人。他不因自己是耶穌的親弟弟,使徒的身份或監督的職份為胯耀,他卻甘願作主的僕人為榮耀。這是他屬靈生命成熟的特質。弟兄姐妹,你願意放棄你崇高的職份及重要的地位,去作一個被人看不起的服事嗎?

二.他有僕人領袖的風範
   雅各是一位禱告的人,在當時他負起牧養的工作面對不同的難處,他能成信徒生命的楷模,是因為他勇敢面對,他把困難帶到上帝的面前,求上帝賜智慧解決。例如他曾在耶路撒冷的使徒大會中擔任大會的主持人,處理猶太人的基督徒要求外邦的基督徒必須行割禮的問題,最後雅各作了最重要的議決,要信主的外邦人遵守幾個原則,就是他們要尊重猶太人並禁戒吃拜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雅各從禱告中明白神的心意並得智慧作牧養的服事。今天你和我的服事,更需要多禱告。我們惟有透過禱告,才能清楚自己的服事方向與負擔。我們的服事才能成為信徒的祝福。

三.他有正確的服事心態。
   雅各有正確的服事心態是從他的禱告與靈修生活而來的。弟兄姐妹,如果你每一天有每日嗎哪靈修與家庭祭壇的生活,我相信你對神的話語更熟悉,你會更清楚明白神的心意,你能從神的話語中,給你有正確的服事心態。雅各為什麼有正確的服事心態和觀念呢?
1.他明白作主的僕人的真正意義
  雅各以僕人的心來服事這一位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是上帝給他的極大恩典與榮耀!
2.他明白作主的僕人是信徒的本份
  他明白主的教導,因主曾對門徒說過:“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今天你能以僕人的心來服事神,是因主給你有正確的教導。
3.他甘心服事主,是因他生命的改變
  他以前喜愛自己拋頭露面來嬴得別人的注意,如今信主之後,他隱藏自己,常為眾教會在主的面前禱告與服事。僕人領袖不是你為主作了多少的服事?乃是你願意讓主在你身上作了多少?好叫你的生命被主塑造,能成為衪所用的器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