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有將選擇的自由給人嗎?
人有自由意志嗎?我們常問。如果有,我們也常關注的是,這自由意志有沒有限制?我在此試根據聖經解答這些問題,回歸到聖經最明顯,最自然的解釋。因為最重要的是聖
經說甚麼,而不是人或神學家怎麼說。
甚麼是「自由意志」?
聖經沒有「自由意志」這個詞。談到人的自由意志時,我們都意會到是有關人的選擇,就是人的自由選擇權。因此,所謂自由意志,就是人有自由可以運用自己的意志去作選擇。
既然人在日常生活諸事上可以有選擇的自由,在信仰上當然也有選擇的自由。本文特別注重的,是有關選擇神和神救恩的自由。
神有將選擇的自由給人嗎?
有,神在創造人類時就將這選擇權給了人。神創造了亞當、夏娃,把他們安置在伊甸園,就對他們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這是神對亞當的吩咐。從這些話,我們明顯看見神給了人自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作選擇。
神給人的自由不是有限制的嗎?因為神不准亞當和夏娃吃園中分別善惡樹的果子。
不錯,神給人的自由好像是有限制的,但他們仍然有選擇的自由。因為神不許亞當和夏娃吃園中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只是限制他們選擇的對象,沒有限制他們選擇的自由。結果
他們選擇了違背神的命令,充分說明他們有十足自由的選擇權。
神給亞當和夏娃的那吩咐,有命令有警戒,其實就是神給人定下的規律,是人得福得禍的律。以後神給以色列人律法也是同理,守神律法得福,否則便召禍。到新約時,神為
人預備的救恩,救法仍是同理,信靠耶穌便不至滅亡,不然,人必因自己的罪而永遠滅亡。在這禍、福的律之間,人自己可以自由選擇。人自己的決定,自己負責,與別人無尤。人犯罪後,人是否已經完全喪失自由?人是否已經無法再選擇善,無法選擇神,只能聽從魔鬼,選擇惡,完全受制於魔鬼?
亞當、夏娃犯罪後,他們的靈的確死了,完全與神隔絕了。人的確成了罪和撒但的奴僕,被撒但所轄制,常常作惡,身不由己。但是人犯罪後,人仍然可以隨意自由選擇。人在
身體死去之前,他們與生俱來的知、情、意並沒有消失。從聖經我們看見,人在日常生活的事上,甚至屬靈的事上,仍然可以自由選擇。
你看,聖經創世記第四章記載,塞特生了一個兒子,起名叫以挪士,然後說:「那時候人才求告耶和華的名」(v.26)。接著第五和六章記載以諾和挪亞與神同行(五22,六9)。這些
經文給我們看見,人選擇要神。
你再看,摩西在快要離開世界時,他招聚以色列人作最後的訓話說:「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
裔都得存活。且愛耶和華你的神,聽從祂的話,專靠祂,因為祂是你的生命。」(申卅19-20)
又例如約書亞在臨終前也招聚以色列人訓話,他說:「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廿四15)。
由此可見,人還是有選擇的自由的,並且人可以選擇信靠神,不然,摩西和約書亞講的這些話就毫無意義。
所羅門登基作王後,他「定意」(原意是:心裡說) 要為耶和華的名建造殿宇(王上五3),可見這是他的意願。所羅門立志要為神建造聖殿,他的意志傾向神。
到了新約,我們到處都看見有人信耶穌: 有人是見了耶穌所行的神蹟,或聽了祂的道而信祂;(參考約二22-23,四39、53,六69,十二11)
有人是聽見了使徒或門徒的話和見證而信了祂;(參考徒八12,九42,十三12、48,十六34,十七34,十八8,林前十五11,弗一13,帖後一10)
上述經文告訴我們,在新約時代有人選擇了神,選擇了善。因此,我們從舊約到新約都看見,亞當夏娃犯罪以後,還是有人選擇善,選擇神。這些人中,更包括了你和我呢!是的,自亞當夏娃以來,一直都有人信靠歸向神,但這些人的信心豈不也是出於神?是神的憐憫,不是他們自己懂得去揀選的,因為連信心也是神所賜的 (羅十二3,林前十二9,弗二8,來十二2),是聖靈將悔改和相信的心賜給人,人才會接受救恩。
不錯,亞當夏娃犯罪後,人被蒙蔽,不懂得去揀選神,去愛神,人能信神實在是出於神的憐憫和恩典。但這並不是說,連人能歸向神和信靠神的「信心」也是神所賜的。雖然
好像有經文支持這種說法,但究其實,上面引用的經文並沒說明得救的信心是神所賜。
羅馬書十二章及哥林多前書十二章題到的「信心」都和恩賜有關,那裡是說,在 神所賜的恩賜裡有一樣是「信心」,和其它恩賜一樣,是神為了建立教會賜給信徒的,不是叫人
得救的信心;
以弗所書二8的「乃是神所賜的」一語,參看前面第五節就清楚:「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後面重申「乃是神所賜的」一語,與前文對照,就看出它不是指信心,而是指救恩而言。保羅的意思是:你們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典和因著人的信心,這救恩不是出於人自己,也不是出於人的行為。
只有希伯來書十二2所說:「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是有關人對神的信心,不過這裡也不是指信心是主所賜的,乃是指是主所創始和完成的。主神為人開創信心和完成
信心,不是將信心「賜」給人,乃是為人的「信心」,作了開創和完成了最早最完全的榜樣,我們參考該節經文的下半段便明白了。因此,我們從聖經找不到信心是神所賜的支持。
從聖經裡,我們倒常看見主耶穌欣賞人的信心(可二5,路七9等等),也看見主指門徒的信心不夠(太七20,廿一21,可四40等等)。這些經文給我們的印像是,信心是從人自己裡 面來的。因為信心若是神所賜,不是出於人,耶穌就不必稱讚也不必責備,因為那不是人的問題而是神的問題,是神賜得夠不夠的問題了。如果信心是從人自己發出,那麼,耶穌
的欣賞和責備才有意義和合理。
然則人犯罪後,人被蒙蔽,怎會對神有信心呢?
這是神光照的結果。聖經常論到神光照人:
「你必點著我的燈;耶和華我的神必『照明』我的黑暗。」 詩十八28
「住在死蔭之地的人,有『光照耀』他們。」賽九2
「『光照』在黑暗裡,黑暗郤不接受光。」約一5
「『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使你們知道祂的恩召有何等指望;」弗一18
「當醒過來,從死裡復活,基督就要『光照』你了。」弗五14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來六4
神光照人的工作其實是聖靈在做的。聖靈光照人,照明人心中的眼睛(弗一18);聖靈使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十六8); 聖靈又引導人明白和進入真理(約十六13)。
當人被光照後,他自己就作決定,要不要歸向神。耶穌講的浪子比喻就是一個例證
(路加十五11-32):浪子「醒悟過來」(v.17),這是光照;就說:「我要起來」(v.18),這是意志決定;於是起來回到父親的懷抱中(v.20),這是行動。使徒們在五旬節講道使三千人悔改 (使徒行傳二章),也見到這道理:「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v.37),這是光照;眾人就對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v.37),這是立意歸正;彼得勸這些人:「當救自己脫離這彎曲的世代。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v.40-41),這是行動。
神有時自己向人說話,有時藉先知或使徒向人說話,聖靈就把這些話,這些真理光照人,感動人,使人明白。當人明白後,還須要他自己作決定,要不要選擇神。聖經有兩處記載人「定意」靠向神 :一是約沙法王「定意尋求耶和華」(代下廿3),另一是但以理「定意向主神祈禱懇求」(但九3)。這「定意」最自然的解釋是,自己覺得需要而決意。呂振中牧師把「定意」譯作「咬緊牙根」,或作「堅定臉面」,這譯法更顯明了是自己作決定的意
思。
話神光照人,人不一定會接受,正如約翰所說:「光照在黑暗裡,黑暗郤不接受光」(約一5)。有時人蒙了光照,知道一切,還是不接受,結果還是沉淪(來六4)。這是人自己抉擇的結果。如果人得救是人自己意志的決定,那豈不是人自己的功勞,而不是 神的恩典?
人的意志只在「決定」要不要信,要不要接受救恩,人不能靠意志救自己。救恩是主耶穌已經完成的,不是可以憑任何功勞去換取的。人只須「要信」,「要接受」這救恩,就可以得救,是耶穌基督的救恩救了他。這救恩是神賜給人的禮物,是白白送給人的,願意「要」的人就得著,反之就得不著。因此,這要與不要只是行動,並不是善行,更不是功勞,只是伸手接受神的憐憫和恩典罷了。如果人有自由意志選擇救恩,豈不是貶低神的主權和主宰的
地位﹖因為是人在作決定,而不是神作決定。
人的自由選擇一點也不會影響到神的主權和地位,因為最終的審判權是在神手裡。人若違背神所定的律,他就要受到神的制裁。神是最高和最終的審判者,執行者,祂容許人有自由選擇權以任意選擇,但仍受祂的律(法)所約束,這才是真正的主宰,真正的主權。這才不是暴君,獨裁者,乃是依法行事的公義又慈愛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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